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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牢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网”
  【导读】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对2005年颁布施行的原条例的全面修订,与全省广大学校、学生及家长利益息息相关。近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刚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立法宗旨更加凸显
 
  2005年我省颁布施行的原条例曾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与学校安全管理需要和人民期盼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缺少法制保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职责划分不清,“校闹”、校园欺凌、学生实习安全等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订本着既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强化了对学生的保护,将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理顺了预防中各主体的职责,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教师、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王刚认为,条例的内容设计坚持从我省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预防、促处理,较好地兼顾了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有效规范了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突出问题。
 
  预防主体更加广泛、职责更加明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点多面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王刚介绍,针对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存在的职责不清以及推诿、扯皮等现象,条例规定了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是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条例规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其他有关组织等的共同责任;明确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在预防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突出了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条例将学校的预防职责单列一章,对学校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卫生、食品、保卫、消防、校车管理等9项安全制度予以细化;对学校应当采取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等10项安全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对学校教职工、学校举办者等主体的预防职责也予以了明确。
 
  三是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强化了其监管责任。条例单列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重点规范了教育、公安、卫生、食药等部门的职责,对社会关注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问题,如校舍安全、学校治安、食品安全、溺水等问题均明确了相应主管部门的职责。
 
  预防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由于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等各类学生在认知、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为了提高预防措施的针对性,条例在对各类学校均需履行的一般性预防职责进行统一规范后,针对各类学校、学生的特点又作了分类规定。
 
  针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职责;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下学时段组织值守,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以及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等内容。
 
  针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欺凌多发的现象,条例明确了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同时,为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防止不良校园网贷对高等学校学生的侵害,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
 
  事故处理机制更加健全、更加公正
 
  王刚认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体现人本、和谐的立法理念,才能够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为此,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途径。
 
  畅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渠道,加强了学校、学生、家长多方的沟通、协商。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学生、学生家长有权参加、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在处理中尊重学校、学生及其父母的意愿,引导其充分协商,设计了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调处机制。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促进学校、学生及父母双方理性地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遏制“校闹”事件,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在学校停放尸体、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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