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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中央银龄讲学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质资源,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做好银龄讲学计划(简称“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实施,统筹规划、整体安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从2018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发挥优秀退休教师引领示范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帮助提升农村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缓解农村学校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我省实施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范围为51个贫困县(附件1),受援学校为农村(含镇区、乡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2018-2019学年,全省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讲学教师招募人数为300人(《2018-2019学年中央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计划表》见附件2)。受援县教育(体)局可在本县招募计划总数内,对小学、初中的招募计划数进行微调,微调的方式应在招募公告中向社会公布。以后学年的讲学教师招募人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有关招募计划执行。
 
  (三)资格条件。中央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面向全国进行,招募对象以退休的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岁(含)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中央银龄讲学计划,退休教师不能参加原退休单位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招募。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讲学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各受援县教育(体)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中央银龄讲学计划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向受援县教育(体)局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教育(体)局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鼓励考核合格的讲学教师连续讲学,讲学教师需在下一学年连续讲学的,讲学教师应在协议期满前提前2个月向受援县教育(体)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招募步骤和程序。2018-2019学年的讲学教师于2018年10月底前招募到位。招募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安排,市州教育(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教育(体)局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受援县教育(体)局在省级核定的招募计划数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受援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印发中央银龄讲学教师学年招募工作文件,公布学年讲学教师招募计划数;
 
  (2)市州教育(体)局做好本市州中央银龄讲学计划教师招募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市区教育(体)局根据省市两级的工作要求,发布本县市区的中央银龄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公告,公布招募学校、学科、岗位与岗位职责、人数、招募条件、报名方式、遴选方式、工作流程、考核方式、讲学教师连续讲学的办理程序等内容;
 
  (4)县市区教育(体)局按照招募公告组织具体的招募工作,确定拟招募人选,对拟招募人员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县市区教育(体)局依据公示情况与招募人员签订协议书;
 
  (6)讲学教师根据协议书上岗任教,履行岗位职责;
 
  (7)县市区教育(体)局汇总讲学教师上岗任教的情况并报送市州教育(体)局,市州教育(体)局再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讲学教师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标准为年人均2万元,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依据受援县的实际招募人数据实结算。受援县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政策保障
 
  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职能分工,分别做好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制定工作方案、拟定中央银龄讲学计划协议书样本(附件3),做好讲学教师招募统筹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相关经费的安排与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2.市州教育(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实施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与操作规程,做好具体监管工作,确保招募工作公平公正。各市州的有关方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3.县市区教育(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讲学教师招募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具体受援需求,在核定的招募计划数内组织讲学教师的招募工作,落实工作岗位与工作待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充分听取讲学教师和受援学校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讲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资金使用。
 
  (二)加大宣传。各市州和受援县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管。参加招募的讲学教师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录用资格,并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因招募组织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或者对讲学教师管理不善,不按规定使用中央银龄讲学计划经费,造成举报较多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相关受援县下学年中央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计划,直至暂停或取消该中央银龄讲学计划。
 
  五、我省地方银龄讲学计划
 
  鼓励县市区自主实施县级银龄讲学计划,相关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六、其他要求
 
  (一)请市州教育(体)局按下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含电子文档):
 
  1.2018年10月8日前,报送《中央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附件4)。
 
  2.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本地实施方案、工作总结、《2018-2019学年中央银龄讲学计划招募讲学教师花名册》(附件5)、《2018-2019学年中央银龄讲学计划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附件6)、《2019-2020学年中央银龄讲学计划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附件7)。
 
  (二)联系方式:
 
  1.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2.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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