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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给高等学校创造更加宽松的自主办学环境,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精神,决定从2014年开始,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日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为贯彻落实此精神,2014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办学特点,通过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逐步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改进和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2014年开始,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授权原则。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规定及我省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授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权,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审高校)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授予高等学校中级职称评审权。获得授权或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评审。
 
  2.“四个自主”原则。高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精神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校年度评审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评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
 
  3.学科(专业)对应原则。暂未获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参评高校)根据本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自主选择并委托评审高校,评审高校应积极做好接受委托评审相关工作。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环节公开透明,完善评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校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三、授权和委托评审组织
 
  (一)授权评审
 
  1.教授职称评审授权
 
  获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高校,在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本校相应学科(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2.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授权
 
  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33所评审高校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本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全省各电大分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3.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授权
 
  授予各高等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批准备案开设的学科(专业)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本校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各电大分校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二)委托评审
 
  1.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本校教育部未授权学科(专业)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2.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3.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33所评审高校组织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委托评审办法
 
  1.参评高校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自主选择评审高校,且每年度一律只能委托评审一次;
 
  2.评审高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参评高校的评审委托;
 
  3.特殊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指定评审高校接受参评高校的评审委托。
 
  四、工作职责
 
  各高等学校依照本实施方案精神,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一)评审高校基本职责
 
  1.成立机构。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职改)、教务、科研、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①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③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④确定委托关系;⑤组建评委库;⑥组建评委会;⑦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⑧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⑨组织评审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①受理委托材料;②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③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①参评高校及学科(专业)岗位职数情况、人数与层级情况(可附表);②评审工作程序;③评委库的组建情况及花名册;④评委会的组建情况;⑤评审实施细则;⑥纪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⑦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⑧评审时间进度安排等。
 
  3.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通过适当形式向全省高校公布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授权的教授、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的学科(专业),供参评高校选择。
 
  4.确定委托关系。受理参评高校评审委托,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
 
  5.组建评委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38号和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推荐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务评委库委员人选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3〕7号)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人选应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高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高级职称评委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中级职务评委库应按出席中级职称评委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3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
 
  6.组建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委抽取及通知均在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职改部门从本校高级职称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后,按照保密、快捷的原则通知评委本人。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评委库人选任期内担任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委不超过两次,且最多只能连续2年担任高级职称评委。评委的抽取和通知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评委中产生,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名委员,中级职称评委会可与高级职称评委会一并组建,评委抽取办法和通知保密要求与高级职称评委会相同。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高校将出席本年度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名单和评委抽取情况说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7.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②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③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④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评委及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如下:
 
  (1)评委纪律要求
 
  ①评委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②评委如涉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③评委须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④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不得泄露答辩内容和结论,不得私自向参评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参评人员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⑤进场时不得私自将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评审期间,评委不得直接通知参评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
 
  ⑥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①工作人员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③不得干扰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分管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受理投诉举报;②受理参评学校情况反映;③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④对参评高校有关情况反映应及时予以答复。
 
  9.组织实施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各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教授职称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加分等程序组织评议,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差额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根据参评高校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人数的2/3(含2/3)以上,为评审拟通过人选。拟通过人数超过参评高校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则评审结果无效。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参照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执行。
 
  10.评审材料返回。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参评高校通报评审结果,并按协议要求将通过人员花名册、未通过人员花名册、未通过人员原因分析表和评审材料等提供给参评高校。
 
  (二)参评高校基本职责
 
  1.成立机构。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职改)、教务、科研、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①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③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④组织申报;⑤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⑥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⑦资格审查;⑧教学测评;⑨综合考评;⑩确定委托关系;11报送参评材料;12评审结果公示;13受理临聘人员申报职称等。办公室主要职责:①负责职称改革具体承办事项;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校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①年度评审岗位职数;②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③教学测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④综合考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⑤纪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⑥投诉受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等。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后组织实施。
 
  3.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根据核定的岗位总职数,自主确定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并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年度评审岗位职数一旦确定和公示,不得随意更改。
 
  4.组织申报。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在符合本学科(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申报。
 
  5.组建纪律监督委员会。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全程参与职称工作监督;②对参评对象伪造评审材料,谎报成果业绩和送礼拉票等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纪律监督内容如下:
 
  (1)参评高校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2)参评对象应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虚报学历、资历、计算机考试成绩、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发〔1986〕27号文第十二条“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予以处理。
 
  (3)参评对象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单位和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与生活秩序。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4)参评高校有关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学校分管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①受理投诉举报;②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内容与要求如下:
 
  (1)受理范围。①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②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2)受理程序
 
  ①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
 
  ②调查。投诉事项由参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或商评审高校按投诉举报受理方案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项为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继续教育、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年度考核、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或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参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方案进行调查;学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要认真核实被投诉举报事项,对投诉人、被举报人的相关行为进行性质评估,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③处理。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取消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职称,已发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投诉事项由投诉人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3)工作要求。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更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报告要报校领导审定,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当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时,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提出进一步上诉要求。
 
  7.资格审查。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自主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须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教学测评。学校教学测评委员会按照教学测评工作办法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开展教学测评,测评结果及排序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9.综合考评。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根据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教学测评结果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等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排序,确定参评对象,参评对象的公示表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确定委托关系。根据评审高校公布的层级及学科(专业)的授权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自主选择评审高校并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全省电大各分校教授职称申报统一由省广播电视大学汇总选择委托评审高校。
 
  11.报送参评材料。按照《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所协商的内容及要求,向评审高校报送有关材料,包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参评人数、评审岗位分布情况、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参评人员电子信息等,按规定交纳评审费用,并履行相关职责。
 
  12.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先由参评高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参评高校将评审工作方案及参评人员花名册、破格申报情况、本校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职数确定及公示情况、《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投票表决汇总表、评审结果校内公示情况、评审工作总结和《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参评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盖章。中级职务评审结果(含“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投票表决汇总表、评审结果校内公示情况、评审工作总结和《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审核发文确认(编号),同时参评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报省教育厅盖章。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由参评高校负责解释。如涉及评审高校评审环节的问题,参评高校与评审高校共同调查核实处理。
 
  13.临聘人员(不含单位聘用,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职称申报工作要求。各高校临聘人员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与聘用高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相关岗位、职能及有关要求等。上述人员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实验技术系列除外)、两年及以上高校工作经历,可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申报人员聘用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参评协议书》,落实具体评审工作任务,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报送参评对象的材料(复印件须审核盖章确认)及交纳评审费用(初认不收取费用),委托其聘用高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上述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有关高校应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做好临聘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参评人员聘用高校将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返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保存归档。
 
  五、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见本实施方案附件1《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附件2《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作为各高校各层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
 
  六、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评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应行文明确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实施方案应征求教职工的意见,使之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方案所规定的原则、程序、职责及有关要求认真落实。要完善高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委会章程,确保评审公平公正。评审高校和参评高校应认真落实相关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委托评审任务。
 
  3.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高等学校为职称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职称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加强对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严重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其他事项
 
  1.此前,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之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2.本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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