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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教云”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教云”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湖南教育信息化进程,促进全省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规范“湘教云”建设与应用工作,我厅制定了《“湘教云”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8日
 
  “湘教云”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湖南教育信息化进程,促进全省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规范“湘教云”建设与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教云”是湖南教育信息化综合运行体系的总称,它是借助现有的先进信息技术,将湖南教育信息化的各项资源、资讯、管理、服务和应用进行充分整合与高度集成,通过统一部署、统一认证和统一门户为全省各级教育管理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乃至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互联网络综合教育服务的综合与创新平台。
 
  第三条“湘教云”建设与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数据互通,应用主导、共建共享,信息安全、基础共用”的原则。
 
  第四条“湘教云”建设与应用的基本思路是:由省教育厅信息化工作部门统筹规划与管理,对基础设施、基础数据、核心系统实行集中建设与运行维护,由业务部门主导业务系统建设与应用,“湘教云”体系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应用系统实行开放,应用服务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第五条“湘教云”包括基础云、管理云和资源云三大类,并按业务与应用需求进行细分。系统开发与整合的方案设计重点考虑用户、数据、系统三个方面。用户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身份认证、分类权限管理。数据采集与使用按照机构数据、人员数据、实体数据、应用状态数据分别确定采集、存储、应用的相关规则。系统按照核心系统、通用系统和特色系统分别确定不同的建设与应用策略。
 
  第六条基础云建设与应用。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以及机房等硬件基础设施,操作系统、通用数据库、中间件等通用软件,安全保障系统,单点登录与用户认证系统等。用于支持“湘教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管理云建设与应用。遵循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和“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统一用户认证、集中数据存储、明晰数据管理权责、系统互通融合的原则。主要包括核心数据库、门户网站和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资源云建设与应用。按照十八大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的总要求,遵循教育部“公共资源靠政府、个性资源靠市场”的原则,主要包括优质资源自主研发体系,教育资源评价、遴选、汇聚与交易系统,优质教育资源导航与推送体系以及特色资源展示与应用体系。
 
  第九条“湘教云”项目的实施。
 
  1.项目申请:由业务处室和教育信息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业务工作需要和“湘教云”规划,提出下年度需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厅信息化工作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项目立项。
 
  3.项目经费下达: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厅信息化工作部门汇总后,按厅专项经费下达流程下达经费。
 
  4.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内容编制详细的计划任务书,按照《湖南省教育信息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建设。
 
  5.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基础上,由厅信息化工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6.项目应用: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由各业务处室和教育信息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系统应用。
 
  第十条现有系统整合。按照统筹规划、分层开展、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省级通用系统与“湘教云”进行整合。整合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整合单点登录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第二层次整合基础数据,第三层次整合系统。整合工作在厅信息化工作部门统筹下,由厅信息中心与现有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共同实施。厅机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新建信息系统原则上在建设规划前报厅信息化工作部门备案,根据“湘教云”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并整合纳入“湘教云”。
 
  第十一条应用系统的开放。“湘教云”面向所有服务湖南教育、遵循“湘教云”接入规范的应用系统开放。开放层次分为两类:第一层次是单点登录和用户认证系统的开放,第二层次是共享基础数据的开放。开放申请单位也分为两类:对教育单位的系统开放和对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的系统开放。
 
  第十二条数据管理与应用服务。除特色系统外,“湘教云”所有系统的机构数据、人员数据的采集只能有一个数据采集源,其他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共享基础数据。使用其他系统数据的系统必须有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和管理规范,确保系统稳定与数据安全。“湘教云”数据应用服务的类型、对象、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工作由厅信息化工作部门总体统筹,应用系统的运维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直属单位配合实施;基础设施的运维工作由厅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应用推广。“湘教云”推广工作由厅信息化工作部门统筹,各相关业务处室和教育信息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湘教云”应用效果纳入信息化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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