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受教育需求之间矛盾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规范措施,对于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考验政府治理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公办教育资源的有益补充,也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途径,坚持发展是第一位,同时也要依法规范。近年来,随着民办校外培训市场的发展,不少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了盲目扩张现象,造成了培训市场的混乱,出现了违规收费价高质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等问题,严重危害到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各地在规范管理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比如,重庆相继出台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位、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管理办法等,弥补了地方配套政策法规和日常监管体系的滞后与缺失。同时,推出齐抓共管体制机制,设立培训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存款、督导评估、信息公开等10余项制度。
总体上,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现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校外培训作为市场行为,在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下,需求强劲,发展迅速。由于社会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需求呈现出刚性增长的趋势,民办培训机构纷纷从成人职业教育培训为主转向中小学校外培训为主,中小学生培训成为培训市场发展的主力军。应引起注意的是,教育行政部门越是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的管束,家长就越是带着孩子去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补习,出现“内紧外松”的反差现象,这不是单纯治理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二是区域分布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态势。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源大多集中在主城区。
当前,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与教育供给侧改革有着密切关系。客观地说,公众对于教育消费的投入不断提高、公办教育投入的滞后和教育消费快速增长的迫切需求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与公众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使得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大量涌现并迅速成长。多种培训教育模式的探索,既适应了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也对现行教育体系形成了有益补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培训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存在资质不健全、擅自组织“小升初”考试、违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欺诈和虚假宣传招生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举办者急功近利,将培训机构主要作为“产业”和“企业”来经营。二是培训市场格局没有完全理顺,学生、家长难以分辨。三是对非法培训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相关部门缺乏联合执法机制,无法有效执法。因此,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培训市场的资源优化好、配置好。
我国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位与转型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是学校教育的补充,而不是学校教育的替代。民办教育要发挥自身优势,需要在培训的课程与教学上下功夫,通过特色与质量来满足学生对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按照新时代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功能,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的基点在于依法办学。
首先,举办者要有正确的发展思维与定位。培训机构的公益性教育属性决定了不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最高目标,同样肩负着培养各类合格人才的教育责任。既然是公益性导向,通过培训质量来提高其社会声誉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其次,正视存在的问题。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办学资质、安全隐患、培训课程与教学等方面的问题台账,限期整改,检查督促到位,坚持依法跟进、依法办学。
再其次,用好规划的杠杆。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针对培训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回归课程与教学的核心,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自我监控,明确培训规则。
我国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策略
基于前期调研,对我国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提出以下建议。
巩固成果深化管理改革。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门研究人员,对民办培训教育行业的发展现状、趋势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年度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引导其正确发展。着眼于构建政府规范、社会中介参与管理、适应市场、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进一步提高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效益。规范舆论导向,准确定位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业属性,科学规划行业发展,形成定位明确、类别清晰、重点突出的行业发展格局。
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要从注册资金、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场地、设备设施、举办者资格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请第三方权威机构做出评估,不达标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
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建设。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已有了一些新情况、新动态,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制度环境,促进培训教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主体责任。民办培训机构实行的是“以区县(自治县)为主审批管理”工作体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统筹管理责任,同时也是辖区内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统筹当地各方面力量,协调整合现有工商、人力社保、物价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全面增强培训市场的管理力量。
深度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审批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审批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师资和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与年检工作,加强抽查,监管到位。抽查和年检结果要在报刊、网站上公示。鼓励行业组织和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引入社会监督有利于规范培训市场。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信息骗取钱财的要坚决查处。规范收费许可制度,确保培训机构不乱收费,避免培训机构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加快执法机构建设,明晰执法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加强经费保障、人力保障、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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