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才能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此类竞赛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每年申请、审核并动态调整一次;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办法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办的竞赛活动进行论证或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做到“零收费”;举办竞赛过程中也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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