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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各市州教育(体)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保障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边远山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与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科学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撤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2.科学规划,综合考量。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决定。
 
  3.依法依规,规范程序。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严格按要求布局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依据群众意愿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以走读方式就学,原则上学校服务半径为农村小学2.5千米,初中3千米,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合理设立寄宿学校。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三、严格按规定撤并与恢复学校
 
  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服务半径超过规定要求,且多数居民有撤并意愿的,应在落实以下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方可启动撤并程序:
 
  (1)提供规范的寄宿条件,特别是住宿、就餐、如厕、生活用水等条件,满足寄宿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2)具备规范的农村客运服务或者提供规范的校车;
 
  (3)并入学校不会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
 
  已经撤并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生源显著增加或者多数居民有恢复意愿的,可按照规定启动恢复程序。
 
  四、严格按程序进行学校布局规划、撤并与恢复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湘发〔2015〕15号)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自主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恢复;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布局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所辖县市区撤并和恢复学校,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划新建、撤并与恢复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统筹协调下,按下列程序做好工作。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建设、撤并或者恢复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撤并或者恢复理由、可行性论证,学校、教师和学生安排办法,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召开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论证会要对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对方案是否可行形成结论性意见。
 
  3.对通过论证会的方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成员应主要由学校服务范围内的学生家长组成,同时有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应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对是否同意方案或修订后同意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多数原则(超过三分之二)形成结论性意见,并撰写听证纪要。
 
  4.对听证会通过的方案修订完善,并通过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发放告群众书、以及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5.将学校撤并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
 
  6.当地按照“先建后撤”原则,先行建设好并入学校,扩充完善并入学校资源,再组织实施经审批同意的学校撤并工作。
 
  五、严格按规定处置撤并学校资产
 
  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私人办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管理,只能继续用于教育;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处置,必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对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捐建的希望小学等教育资源必须审慎研究处理,且必须征得相关机构的同意。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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